李金寶
  一名女工的鑰匙落在三樓宿舍內無法取出,請求車間主任幫忙,車間主任攀援上樓欲從窗臺跳進室內時,不慎從三樓跌落地面致腰椎骨折,因索賠未果而將被助者告上法庭。近日,江蘇省沭陽縣法院作出判決,取鑰匙行為屬於義務幫工性質,被助者需承擔30%的責任。
  2013年1月22日,在某公司工作的董業萍出門上班時不慎將鑰匙落在室內,關上門後才想起來。她把這件事告訴了車間主任朱長龍,問他怎麼辦。
  為取鑰匙,朱長龍試圖從隔壁房間的陽臺爬到董業萍的房間陽臺,在爬的過程中,不慎失足從三樓摔到了地上。經醫院診斷,朱長龍腰2椎體爆裂性骨折並脊髓損傷、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等。兩次手術,朱長龍共花去醫療費近6萬餘元。
  朱長龍受傷後,董業萍給他送去了1萬元,公司送去了1.4萬元。雙方均稱,是出於人道主義。
  後朱長龍因索賠未果,將董業萍和公司起訴到法院,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醫療費、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9706.87元。
  庭審中,朱長龍爬窗拿鑰匙行為,到底是義務幫工還是職務行為,成了爭議的焦點。董業萍的代理律師稱,朱長龍是廠方任命的帶班負責人,他的行為不是義務幫工,是職務行為。朱長龍作為廠方的帶班負責人,受傷是為了工作需要,為了廠方的利益,其受傷形式是工傷,不應由作為職工的董業萍承擔賠償責任。朱長龍的行為是職務行為,其受傷自身也存在重大過錯,他在得知職工將鑰匙落在宿舍後完全可以找廠方解決,也可以將鎖破壞,沒有必要用爬窗戶的方式。
  公司的代理律師則表示,不管朱長龍的行為是否構成義務幫工,都與公司沒有關係。朱長龍系成年人,對爬窗戶的行為應該預見其危險性,因未預見造成的損害不應向公司主張。
  朱長龍的代理律師稱,朱長龍沒有因取鑰匙一事向董業萍收取費用,符合義務幫工的構成要件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:法律鼓勵人們助人為樂,但是助人為樂應當採取適當的行為方式。原告經被告董業萍請求為其取鑰匙,屬於義務幫工。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,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但依照侵權責任法第26條的規定,幫工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被幫工人的責任。本案原告作為成年人,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本應有認知和控制能力,應意識到從三樓爬窗戶取鑰匙存在極大危險,且取鑰匙還存在砸掉門鎖等其他更為安全的方式時,仍然採用爬窗戶的方式去做,自身對損害發生存在較大過錯,應減輕被告董業萍的賠償責任,法院酌情確定為30%。
  (文中人物為化名)  (原標題:職務行為,還是義務幫工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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